8月3日,美國《紐約時報》網站發表文章,以浙江科爾集團將紡紗廠遷往美國為例,從工人工資、能源價格、物流成本、土地價格、稅負、政府政策等方面報道了中國制造業逐漸失去競爭力的事實。財政部長樓繼偉今年在公開發表的講話中多次闡述中國經濟下行的原因,提到與國家競爭力下降、勞動力成本上升與《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直接相關。
CEI中國企業研究所于8月22日在上海舉辦了“經濟下行的制度因素研討會”,發布了《勞動合同法與企業競爭力研究》課題報告。課題組就企業競爭力與勞動力市場的制度因素的關系展開了討論,解析中國經濟新常態下的勞動力市場和真實世界中的制度選擇。
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立法前后都引發了極大的爭議。如今七年時間過去了,這部法律是否合理?它的實施帶來的經濟后果如何?它是否實現了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目的?這些問題都是我們需要予以回答的。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三章為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原則性規定,我國開始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經歷了復雜的立法過程之后,《勞動合同法》在2007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全票通過。
相比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多方面有了改變,包括對簽訂書面合同的強調、對試用期的規定、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條件的放寬、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也需支付補償金、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增加限制、對勞務派遣的規定等。爭議的焦點,主要在兩個方面。
第一,《勞動合同法》是否對勞動者的保護過度傾斜?這尤其表現在解除合同方面。勞動者只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合同,并且無需支付補償金(有服務期約定的除外)。但是用人單位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則要經歷復雜的程序,并且需要支付不菲的補償金。第二,《勞動合同法》是否過度干預了市場自由合約,尤其是用人單位的選擇權?這主要表現在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和對解除合同的限制等方面。
對于《勞動合同法》的實際效果,不同專家的觀點差異很大。我們的基本結論如下:
首先,并不存在很強的從經濟效率的角度干預勞動市場合約的理由。事實上,支持《勞動合同法》的人士也大多是從公平的角度論證其合理性的。為什么市場自由合約往往更具有效率?最根本的理由在于,自由選擇所導致的合約形式的靈活性,保障了合約能適應相關交易的具體情況,使得交易費用最小化,交易收益最大化。
例如,《勞動合同法》的一個立法意圖是使標準工時制成為一種規范,而非標準工時制只有經過審批才能采用。這導致一些需要大量使用不定時勞動的企業(例如新東方)所面對的交易費用大大提高。此外,《勞動合同法》限制企業的選擇,實際上也是在限制勞動者的選擇,這導致了一些對雙方都有利可圖的交易無法達成。例如對最低工資和加班工資的規定,這導致一些愿意以低于最低工資工作的低技能勞動者無法找到工作,以及愿意以更低工資接受加班的勞動者無法加班。
其次,《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確實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總體上看,《勞動合同法》帶來的成本增量主要來自三方面:
(1)遵從成本增加,即企業為滿足法律的要求而支付的代價較該法實施前增加。
(2)違法成本增加。《勞動合同法》相對于《勞動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對支付二倍工資,以及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風險。面對高昂的違法成本,企業的守法行為會增加,這也導致了企業遵從成本的增加。
(3)貨幣工資成本增加。《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工資水平做了明確規定,不得低于正式工作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這也意味著正式工資水平必須要高于最低工資,這也會導致企業工資成本的增加。此外,《勞動合同法》也提高了加班工資的標準。
第三,長期來看,《勞動合同法》導致的用工成本增加將對勞動者工資水平產生向下的壓力,使得長期之中勞動者工資水平趨于下降。一些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將有助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收入重新分配,導致勞動者收入上升,進而有助于增加消費,促進經濟增長。這一觀點是不符合經濟學常識的。
確實,《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工資和加班工資的規定,在得到嚴格執行的情況下,會導致部分勞動者貨幣工資收入的增加。但是這些收入只占勞動者全部工資收入的一部分。整體而言,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在勞動合同法得到嚴格執行的情況下應該是趨于下降的(在其他經濟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當然,由于中國經濟在高速增長,這本身會導致勞動者工資的上升。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的實際效果應該是導致勞動工資上升的勢頭放緩。
這一觀點背后的經濟學邏輯是簡單的。《勞動合同法》導致企業用工成本增加,這些成本大多是勞動者貨幣工資之外的成本。這些成本的增加會導致企業在相同工資水平下的勞動力需求下降。而對勞動者來說,勞動合同法提供了更多保障,因此在相同工資水平下,勞動力的供給會增加。需求下降、供給增加的結果,自然是導致勞動者貨幣工資的下降。當然,這一分析假設了貨幣工資是可以靈活調整的。在短期內,一般認為貨幣工資具有向下調整的剛性。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短期內的效應,是導致企業雇傭勞動者數量的減少。而在長期內,則導致勞動者工資的下降(或增長趨勢的放緩)。
第四,用工成本上升的一個直接后果是,企業的勞動力需求量下降,尤其體現在勞動密集型的低端制造業對勞動力需求量的下降上。需求量下降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勞動力成本上升導致企業的產品價格上升,這導致產品需求量下降,企業產出下降,從而導致勞動力需求量下降。另一方面,勞動力成本上升會激勵企業尋求用其他要素代替勞動力在生產中的作用,例如用機器來代替勞動力。
對不同企業來說,勞動力成本上升導致的勞動力需求量的下降程度是不一樣的,這取決于企業的勞動力需求彈性。在下述情況下,勞動力需求彈性較高:當企業生產的產品的需求價格彈性較高時;當其他要素可以較容易地替代勞動力時;當勞動力成本占生產總成本的比重較高時。
這意味著,以加工出口企業為代表的中國勞動密集型的低端制造業企業,在勞動合同法的沖擊下,其勞動力需求減少是最顯著的。這是因為它們的產品往往競爭力不強,因此需求價格彈性較大;它們使用的勞動力多屬技術含量低、容易被機器替代的情況;它們是勞動密集型的企業,勞動力成本占總成本的比重高。而這些企業在用工成本增加方面也往往是受《勞動合同法》沖擊最大的。因為這些企業往往規模較小,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用工規范程度也較低。
《勞動合同法》出臺后,違法成本大幅增加,使得這些企業不得不提高守法程度,這導致它們的用工成本比國有企業、大型企業、外資企業等上升得更多。用工成本上升幅度大,而勞動力需求彈性也相對較大,導致這些企業的勞動力需求量下降也格外大。上述分析表明,在勞動合同法的沖擊下,實際上以農民工為代表的底層勞動者利益是受損最嚴重的。這一點是與立法者的意圖完全相違背的。
第五,除了調整工資和雇傭數量,企業還可以通過其他合約來替代勞動合同,來應對勞動合同法帶來的用工成本上升,這類行為提高了市場交易費用,降低了宏觀經濟運行效率,構成經濟下行的制度力量。這些行為調整的目的,是為了降低法律帶來的某些方面的成本上升,但同時這些行為轉變本身又往往會導致其他方面的成本上升:
第一,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變得更為嚴格。這一方面可能有助于提高企業管理的規范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企業管理成本的上升。尤其是對于一些工作績效難以量化的崗位來說,剛性的管理制度可能反而增加了交易費用。
第二,《勞動合同法》導致合同平均期限變長。這一結果符合立法者的意圖,但是是否意味著效率的改進,則有待進一步論證。
第三,為了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采取一些規避的行為,如在勞動者工作年限滿十年之前解除合同,使這部分勞動者利益受損。
第四,企業更多使用勞務派遣和業務外包。企業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帶來的用工靈活性下降,開始大量使用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這種用工方式在企業和勞動者之間增加了派遣機構這一第三方,導致了交易成本的上升。在勞務派遣的方式受到進一步限制的情況下,企業可能會更多地轉向勞務或產品外包的形式,這樣就用產品市場的合約代替了勞動市場的合約。而產品市場合約是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的。但這種被迫采用的合約形式的改變,往往意味著交易成本的上升。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對市場勞動合約的一些干預是過度的,缺乏有效的經濟學邏輯支持。《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確實較大幅度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作為對這一成本增加的反應,多數企業的勞動力需求下降,尤其是對底層的低技能勞動力。長期來看,勞動力需求下降必將導致勞動者工資收入增長放緩。此外,《勞動合同法》也導致了企業用工行為在多方面的轉變,這些轉變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市場交易成本的上升、整體經濟效率的下降,從而構成了中國自08年金融危機以來經濟下行的制度力量。